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人員的決定(2023年1月18日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是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我市選出在汕的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四、我市退休在汕的正廳級老同志;
五、出席政協汕尾市第八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委員;
六、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副秘書長;
七、市高層次人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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